| 证券代码 | 874647.OC |
| 机构名称 | 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|
| 英文名称 | Anhui ZhangHengChun Pharmaceutical Co.,Ltd. |
| 上市日期 | 2024-11-07 |
| 公司简介 | 公元1800年,嘉庆五年,张宏泰始创张恒春国药号,寄“恒昌久远,妙手回春”之志。 芜湖十里长街的状元坊口,徽派建筑,白墙黛瓦,张恒春药号前店后坊、批零兼营、深购远销,先后开设十余家分号,代办点分设云、川、鄂、沪多地,一时间声名鹊起。 1868年,张文金首立“虔诚虽无人见,存心自有天知”的祖训,历经百年风雨,传承至今。 1898年,张文彬设“公和兴”,同人合股,富福同享,开创了国药股份合作之先河。 1908年,张敬之创“管事制”,股权与经营权分离,建立“三房共管,兄终弟及,能者领衔,管事经营”的管理模式。 1923年,张恒春进入鼎盛期,名列四大国药号,与“同仁堂”、“胡庆余堂”、“叶开泰”齐名。因张恒春是唯一的草根背景,故自谦为“半块招牌”,“国药三块半招牌”由此得名。 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,拥有中药前处理、提取,以及丸剂、片剂、硬胶囊剂、颗粒剂、糖浆剂、露剂、合剂等现代化厂房和生产线。精品丸剂系列、独家产品系列、全科用药系列,畅销全国。 张恒春全方位布局制药工业、医药批发零售、科技开发、健康产业和森林生态标准药材种养植基地。 药业公司渠道分销、招商代理、终端控销;医药公司调拨批发、区域代理、终端配送;大药房公司中药养生、医药并重,私人定制、特色经营。 2014年被评为“安徽老字号”,2015年“张恒春中医药文化”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,2016年整理完成了多部张恒春中医药论著。公司被评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、产学研示范企业。2018年董事长王伟杰被认定为张恒春中医药文化代表性传承人。2019年被评为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团体标准实施试点单位,获“中国医药行业成长50强”“中华民族医药百强品牌企业”“中国医药行业守法诚信企业”称号。2020年抗击新冠疫情及洪涝灾害,捐赠320万元物资;股权激励,两个持股平台成立,获国家级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称号,安徽省科普教育基地,芜湖市科普教育基地。2021年完成股改,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,成立了王伟杰中医药大师工作室。2022年安徽张恒春药业(亳州)有限公司成立,芜湖张恒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授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获“安徽省明星企业”称号,董事长当选安徽老字号协会常务副会长、金牌掌门人。 公司制定“一中心(技术研发中心)一基地(产学研基地)一院(张恒春中医药研究院)一站(院士工作站)”规划,拥有科研课题32项,获国家专利97项,运用“互联网+”思维积极创新,成立了“张恒春传承店管理中心”、“张恒春慢病管理中心”,建立了张恒春文化传承体系、“公和兴”传承体系、精品丸剂现代工匠传承体系、秘方传承体系、养生传承体系、名店名医名方名药传承体系。开设后备干部培训、中药工匠培训、与高校合作办学,培养中医药传承创新人才。 |
| 主营产品 | 中成药研发、生产和销售 |
| 所属国家 | China 中国 |
| 成立日期 | 2000-06-26 |
| 营业执照号 | 91340200719963211N |
| 组织机构代码 | 10031024 |
| 注册资本(元) | 37500000 |
| 法人代表 | 王伟杰 |
| 实际控制人 | 王伟杰 |
| 最终控制人 | 王伟杰 |
| 实际控制人变更 | 20241107 王伟杰 |
| 职工总数 | 336 |
| 总经理 | 郑勇 |
| 董事会秘书 | 黄道品 |
| 董秘电话 | |
| 省份 | 安徽 |
| 城市 | 芜湖市 |
| 区县 | 鸠江区 |
| 注册地址 | 中国(安徽)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南路10号 |
| 办公地址 | |
| 办公邮政编码 | |
| 公司电话 | 0553-5849268 |
| 公司传真 | 0553-5849108 |
| 公司邮箱 | zhanghengchunipo@sina.com |
| 公司网址 | www.zhanghengchun.com |
| 信息披露人 | 黄道品 |
|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 |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 |
| 注册会计师 | 胡永波、潘佳勇 |
| 经营范围 | 丸剂(蜜丸、水蜜丸、水丸、浓缩丸、糊丸),片剂,硬胶囊剂,颗粒剂,糖浆剂,露剂,合剂生产、销售;预包装食品、医疗器械研发、生产及销售;药品研发、技术咨询、培训、服务;植物提取物、保健品、化妆品、畜禽饲料添加剂的研发、技术咨询、培训、服务;农副产品收购(不含国家专控的),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(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);经营本企业和企业成员企业生产、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、机械设备、仪器仪表、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(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),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“三来一补”业务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 |
| 律师事务所 |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|
| 证监会行业 | 医药制造业 |
